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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天津法院污染环境犯罪审判白皮书》(以下全称《白皮书》)。《白皮书》表明,2014年~今年6月,全市法院共计开审污染环境罪案件137件,处置单位10个,自然人251人,犯罪主体多为个体经营者、小作坊,其中专门从事电镀、酸洗、油类清除业务的小作坊占到80%以上。《白皮书》表明,在生效的裁决中,被被判的最低刑为有期徒刑六年,低于刑为有期徒刑二个月;被判罚金最低100万元,低于1000元,总额大约780万元。137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集中于再次发生在更为偏僻的区域,犯罪方式比较集中于,多为个体经营者、小作坊,通过非法灌入、就地废气污染物,导致水体、大气和土壤污染。
其中,有8起案件使用私设暗管污水处理的方式。此外,还有污染大气的案件,犯罪分子在没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下非法报废、冶炼废旧蓄电池,造成废水微克废气,相当严重污染环境。
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勇讲解,本市所处的京津冀地区,化工、冶金等易产生污染的行业发展很快,生态环境面对很大压力。在环境法律方面,立法机关增大环境保护力度,新的《环境保护法》创设了按日倒数惩处制度,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微克污水处理的惩处数额提升十倍,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了环境违法成本过较低的状况。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改动了《行政诉讼法》,许可人民检察院驳回环境公益诉讼。行政执法方面,随着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展开名列,也将要对水环境质量展开名列,环境执法人员的力度将更加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还发布了3起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废旧蓄电池精铅污染大气案■基本案情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未获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出租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205国道与津围公路交叉路口附近的厂房展开生产经营。张某雇佣多名工人,将搜集的废旧蓄电池(归属于危险废物)展开报废,加工成铅锭出售。生产产生的废水必要废气到下水道,最后排至205国道北侧边沟里,熔铅炉无废气治理设施,铅及其他化合物必要废气至大气中,导致环境受到污染。
同年8月3日,天津市环保局对该处厂房展开检查,当场搜出加工后的废铅蓄电池铅板13.38吨、成品铅锭53.24吨。经检验,该精铅点外排水口总铅浓度为6.6毫克/升,多达国家标准5.6倍;下风向3#点铅及其他化合物浓度多达国家标准1.28倍。当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决结果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被告人张某罪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案例2非法灌入废酸污染环境案■基本案情被告人何某经被告人郭某、赵某讲解为被告人马某非法处置废酸。2015年9月~2016年7月间,何某雇佣并勾结他人分别驾驶员其所有的改装成大货车,多次将马某非法重复使用的3000余吨废酸带走,非法灌入于高速公路路边水渠内及何柏轩废酸厂中没防渗措施的水池内。经检测,上述灌入点水样pH值均大于1,归属于危险废物;大货车罐内液体中镍、总铬的浓度多达国家标准14.1~19.6倍,且pH值大于0,归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何某、马某被抓获归案;赵某、郭某投案自首。■裁决结果武清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被告人何某、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判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判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案例3电镀厂微克废气污水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闫某于2009年出售他人电镀厂并兼任法定代表人,经营电镀加工。该厂改版污水处理设施后,在予以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之后开始用于。
2013年7月30日,天津市环保局对该厂展开检查,经监测,其经过处置后废气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中总锌浓度为134mg/L,微克89.3倍。被告人所经营的电镀厂内污水处理设施予以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防污设备没能实际发挥作用,造成其微克废气污水,包含污染环境罪。■裁决结果静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被告人闫某罪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小资料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白皮书)和《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
白皮书表明,一年来各级法院共计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373件,不予刑事惩处273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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